严某妨碍作证案 妨碍作证罪 自首 缓刑
案由:
妨害作证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2014)集刑初字第83号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卢龙光

法官解说
本案审理的重点在于如何对被告人的行为进行定性。从案件经过来看,被告人总共实施了两个具有刑法意义的行为,一是向公安机关控告龙某强奸自己,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二是指使同事吴某作伪证,证明龙某确实强奸了自己。从犯罪构成要件来看,...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2014)集刑初字第83号
2.案由:妨碍作证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严某,女,198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外来务工人员,家住福建省永定县,来厦门期间暂住集美区。因本案于2013年10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转逮捕。
辩护人:卢龙光,福建卓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人员:助理审判员:张显春
6.审结时间:2014年1月13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