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郑某盗窃案
- 判决书字号: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2014)集刑初字第289号
- 案由:盗窃案
- 原告: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检察院
- 被告:郑某
- 审级:一审
- 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2014-04-18
- 定案结论:(五)定案结论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1.郑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元。
2.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剪刀一把予以没收。
3.暂存于本院的不明赃物红色“益豪牌”摩托车一辆(车牌号:粤 MOW340)予以没收。
- 张廷泼等五人诉郑星辉侵犯股东权案
- 判决书字号: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2001)厦集民初字第566号
- 案由:侵犯股东权案
- 原告:张廷泼,陈孔尚,王世峰,肖孙祺,刘逸静
- 被告:郑星辉
- 审级:一审
- 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2001-12-29
- 定案结论:(五)定案结论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1.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张廷泼、陈孔尚、王世峰、肖孙祺、刘逸静的诉讼请求。
2.厦门集友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01年6月25日股东会作出的增选发起人、董事的决议无效。
3.厦门集友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01年6月25日董事会作出的变更主任会计师、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的决议无效。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张廷泼、陈孔尚、王世峰、肖孙祺、刘逸静负担。
- 陈灵英诉陈甲勤案
- 判决书字号: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2000)集民初字第532号
- 案由:离婚纠纷
- 原告:陈灵英
- 被告:陈甲勤
- 审级:一审
- 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2001-08-25
- 定案结论:(五)定案结论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1.准予原告陈灵英、被告陈甲勤离婚。
2.婚生子陈志锴由被告陈甲勤抚育,原告陈灵英应于每月10日前支付给被告抚育费300元,从本判决生效之月起至陈志锴年满18周岁止。
3.夫妻共同财产、债务方面:(1)除嘉丽公司的财产与债务外,位于集美区集美镇岑头街66号房产、岑头街66号精品屋库存货物、厦门市集美区嘉诚家用电器商店归原告陈灵英所有,陈双凤的债务60000元由原告负责偿还;位于集美区集美镇尚青路54号的土地使用权、闽D92266小轿车一部、家用电器和家具归被告陈甲勤所有,向洪清辉借款50000元、许明刚借款50000元、王剑义借款50000元、尚欠陈建新家具款8500元、高宝川茶叶、茶具款16600元由被告负责偿还。(2)原告、被告离婚后,分别享有嘉丽公司40%的股份,并承担相应的权利义务。
4.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2050元,由原告负担6025元,被告负担6025元。
- 侯仁寿诉厦门市坂头防护林场黄地村民委员会等山林地转让合同案
- 判决书字号: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1997)厦集经初字第105号
- 案由:山林地转让合同案
- 原告:侯仁寿
- 被告:厦门市坂头防护林场黄地村民委员会,刘毅
- 审级:一审
- 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1997-09-18
- 定案结论:(五)定案结论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侯仁寿的诉讼请求。
- 徐来祥诉厦门可口食品有限公司借款案
- 判决书字号: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1995)经初字第42号
- 案由:借款案
- 原告:徐来祥
- 被告:厦门可口食品有限公司
- 审级:二审
- 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1995-12-11
- 定案结论:(五)一审定案结论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厦门可口食品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10天内偿还尚欠原告徐来祥的借款11万美元。
2.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140元,诉讼保全费人民币4560元由被告厦门可口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 吴美治等诉吕认识案
- 判决书字号: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2000)集民初字第317号
- 案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 原告:吴美治,吴兹吉,林暖,吴能静,吴佳颖
- 被告:吕认识
- 审级:一审
- 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2000-07-10
- 定案结论:(五)定案结论
经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赔偿协议:
被告吕认识赔偿吴美治等五位原告抚养生活费45000元。
- 刘清祥盗窃案
- 判决书字号: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厦刑终字第120号
- 案由:盗窃案
- 原告: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刘清祥
- 审级:二审
- 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2003-05-28
- 定案结论:(六)二审定案结论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1.维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2003)集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的第一项中对被告人刘清祥的定罪部分及第二项对涉案车辆处理的判决;
2.撤销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2003)集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的第一项中对被告人刘清祥的量刑部分;
3.上诉人刘清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 陈水平等16人诉厦门市电信局短期移动电话服务合同案
- 判决书字号:
- 案由:短期移动电话服务合同案
- 原告:厦门市集美区后溪镇陈水平等16人
- 被告:厦门市电信局
- 审级:一审
- 审理法院:
- 审结时间:
- 定案结论:
- 林清兰不服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治安行政处罚决定案
- 判决书字号: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厦行终字第113号判决书
- 案由:治安行政处罚纠纷
- 原告:林清兰
- 被告: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
- 审级:二审
- 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2013-11-10
- 定案结论:4.二审定案结论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林清兰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陈任生诉厦门市第二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 判决书字号: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2013)集民初字第1538号民事判决书
- 案由: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 原告:陈任生
- 被告:厦门市第二医院
- 审级:一审
- 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2013-09-05
- 定案结论:(五)定案结论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1)被告厦门市第二医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陈任生各项损失27822.56元;
(2)驳回原告陈任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被告厦门市第二医院承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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