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某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案 寻衅滋事罪 故意伤害罪 动机
案由:
故意伤害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寻衅滋事罪 故意伤害罪 区分
文书字号: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2012)集刑初字第208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缪颖南

许丽玉

法官解说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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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 判决书字号: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2012)集刑初字第208号判决书。
2.案由: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代理检察员黄礼明。
被告人:田某,男,1980年4月8日出生,无业,于2011年11月14日因本案被捕。
辩护人:缪颖南、许丽玉,福建夏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涂学斌;代理审判员:张显春;人民陪审员:李凯彦
6.审结时间:2012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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