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诉刘某1案 确认财产所有权、合伙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四川省成都国际经济文化交流

四川省戎星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长宁县蜀南竹海翡翠度假村

重庆市新山城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川南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长宁县蜀南竹海翡翠度假村

文书字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0)川民终字第9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0年06月0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何义礼 单位:
本案在全省乃至全国有较大影响,引起各级新闻媒体关注,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于2000年8月连续作出两次报道。
1.本案原、被告间是合伙关系还是委托关系。
原告刘某不承认与被告刘某1建立了合伙关系,认为与被告之间的法律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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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宜民初字第14号。
二审判决书: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0)川民终字第94号。
2.案由:确认财产所有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刘某,男,195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成都国际经济文化交流中心工作,住四川省成都市。
诉讼代理人:唐某,女,1944年3月5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四川省成都市XX街。
诉讼代理人:李建四川省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刘某1,男,1957年2月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长宁县蜀南竹海翡翠度假村总经理,住四川省长宁县XX镇XX街XX号。
诉讼代理人:李祖军重庆市新山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翁文华四川省川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刘某2,女,1955年4月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长宁县蜀南竹海翡翠度假村副总经理,住四川省长宁县。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照彬;代理审判员:郭功明李平。
二审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汪世波;审判员:周述蓉;代理审判员:陈敏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9年11月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0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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