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杨水先抢劫案
- 判决书字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0)川刑终字第506号
- 案由:抢劫案
- 原告:四川省内江市人民检察院
- 被告:杨水先
- 审级:二审
- 审理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2001-04-19
- 定案结论:(六)二审定案结论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上述事实、证据和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1.撤销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内刑一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
2.原审被告人杨水先犯抢劫罪,免予刑事处罚。
- 布鲁克(成都)工程有限公司诉四川万豪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等侵犯著作权案
- 判决书字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0)川经终字第197号
- 案由: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 原告:布鲁克(成都)工程有限公司
- 被告:四川万豪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陈莉
- 审级:二审
- 审理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2001-08-06
- 定案结论:4.二审定案结论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100元,其他诉讼费20元,共计2520元,由布鲁克公司和万豪公司各负担260元。
- 广东省烧鹅仔集团有限公司诉成都红沙石健身休闲俱乐部有限公司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案
- 判决书字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0)川经终字第351号
- 案由: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案
- 原告:广东省烧鹅仔集团有限公司
- 被告:成都红沙石健身休闲俱乐部有限公司
- 审级:二审
- 审理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2001-03-23
- 定案结论:4.二审定案结论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本案第二审诉讼费13630元,全部由红沙石公司负担。
- 湖南省浏阳市中天有机化贸易有限公司诉安徽省铜陵市戴家冲金矿投资合同案
- 判决书字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0)川经终字第339号
- 案由:投资合同案
- 原告:湖南省浏阳市中天有机化贸易有限公司
- 被告:安徽省铜陵市戴家冲金矿
- 审级:二审
- 审理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2001-06-06
- 定案结论:4.二审定案结论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4410元,由上诉人湖南省浏阳市中天有机化贸易有限公司承担。
- 成都轻工大厦商场诉商务早报社案
- 判决书字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0)川民终字第168号
- 案由:侵犯名誉权纠纷
- 原告:成都轻工大厦商场
- 被告:商务早报社
- 审级:二审
- 审理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2001-10-09
- 定案结论:(六)二审定案结论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作出如下终审判决:
1.撤销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成民初字第96号民事判决书。
2.由商务早报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赔偿成都轻工大厦商场经济损失11万元。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0720元,其他诉讼费3216元,共计13936元,由成都轻工大厦商场负担2787.20元,商务早报社负担11148.8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720元,其他诉讼费3216元,鉴定费16000元,共计29936元,由成都轻工大厦商场负担5987.20元,商务早报社负担23948.80元。
- 果小英等挪用公款、贪污案
- 判决书字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1997)川法刑二终字第109号
- 案由:果小英等挪用公款、贪污案
- 原告:四川省涪陵市人民检察院
- 被告:果小英,喻鲁军
- 审级:二审
- 审理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1997-10-13
- 定案结论:(六)二审定案结论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1.撤销四川省涪陵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涪中法刑经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中对果小英、喻鲁军的定罪量刑部分。
2.果小英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
3.喻鲁军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
- 龚玉军等故意杀人案
- 判决书字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1996)川法刑一终字第1082号
- 案由:龚玉军等故意杀人案
- 原告:四川省攀枝花市人民检察院
- 被告:龚玉军,李忠明
- 审级:二审
- 审理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1997-06-17
- 定案结论:4.二审定案结论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和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的规定,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上诉人龚玉军、李忠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二审裁定。
- 王文强被控玩忽职守宣告无罪案
- 判决书字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1997)川法刑二终字第211号
- 案由:王文强玩忽职守案
- 原告:四川省人民检察院雅安分院
- 被告:王文强
- 审级:二审
- 审理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1997-12-03
- 定案结论:(六)二审定案结论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1979年《刑法》第十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1.撤销雅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7)雅中法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
2.对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文强宣告无罪。
- 淄博市机械工业局劳动服务公司不服江油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鉴证案
- 判决书字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1997)川行终字第1号
- 案由:不服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鉴证案
- 原告:山东省淄博市机械工业管理局劳动服务公司
- 被告:四川省江油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审级:二审
- 审理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1997-10-17
- 定案结论:4.二审定案结论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一审诉讼费按一审判决收取。二审诉讼费3 000元,由上诉人服务公司承担2 400元,被上诉人江油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承担600元。
- 海内厚诉海内胜专利申请权属案
- 判决书字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1997)川高法经一终字第03号
- 案由:专利申请权属案
- 原告:海内厚
- 被告:海内胜
- 审级:二审
- 审理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1997-04-10
- 定案结论:4.二审定案结论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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