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某等43人诉四川华信动力投资有限公司乐山出租汽车公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有偿使用及赔偿损失案
案由:
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川民终字第12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8年12月0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罗宪伟 单位:
本案原告人数众多,达43人,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本案属集团诉讼。本案第三人四川省乐山市嘉顺便的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其理由:(1)原告古某等43人于1995年6月6日至同年10月28日与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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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乐民初字第8号。
二审判决书: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川民终字第125号。
2.案由: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有偿使用及赔偿损失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古某等43人(上诉人陈某等26人)。
诉讼代表人:古某,男,196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
诉讼代表人:陈某,男,1966年6月24日出生,汉族。
诉讼代表人:修某,男,196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
诉讼代表人:蒋某,男,195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
诉讼代理人(一审):邬某,四川省经贸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一审):雷某,四川省经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四川华信动力投资有限公司乐山出租汽车公司(以下简称华信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一审):李某,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二审):潘健乐山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被上诉人):四川省乐山市嘉顺便的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顺公司),现已歇业。
法定代表人:肖某,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二审):谭某,该公司法律顾问。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高扬;代理审判员:朱强李少伟。
二审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周述蓉;代理审判员:冯伟王晓望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8年8月11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8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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