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某诉臧某排除妨碍案 民事 房屋买卖合同 排除妨害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沪一中民二(民)终字 第433号
审理法官:

张薇佳

唐建芳

朱强

代理律师:

吉建明

法官解说
在房屋买卖交易过程中存在所有权与占有权能相分离的情况,目前司法实践中,在房屋产权已过户至买受人名下后,其以产权人之身份基于返还原物请求权基础主张房屋内的实际占有人迁出并返还房屋的民事诉讼越来越多,由于此类案件中常涉及实际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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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36805号。
二审判决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沪一中民二(民)终字 第433号。
2、案由:排除妨碍纠纷
3、诉讼双方
上诉人(原审被告)臧某,男,1969年8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连某,男,1984年1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代理人吉建明,上海鼎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审判员:王建平。
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薇佳;审判员:唐建芳;代理审判员:朱强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12月23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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