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诉华某、陆某、无锡美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案 对住宅小区公共绿地上及地下空间的合理利用与限制问题
文书字号: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锡民终字第0773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3年12月17日
法官解说
法官: 任璐 单位: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共有所有权虽是基于专有权而生,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最受人关注,也是引起纠纷最多的。原因如下:首先,不同于专有部分的范围的确定性,共有部分的范围有哪些,不要说一般的区分所有权人,就是专家学者也有争议。其次,共用部分是大家共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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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新民初字第0013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锡民终字第0773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排除妨害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华某。
原告(被上诉人):陆某。
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张坤江苏崇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上诉人):吴某。
委托代理人(一审):吴伟洪江苏沁园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顾燕君、张伟江苏维世德(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美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新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区江海东路1899号。
法定代表人:何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一审):郑章俊江苏锦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卜康江苏锦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郁卿峰;代理审判员:郭莹华;人民陪审员:胡静妹。
二审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潘志江;审判员:陈丽芳;代理审判员:李飒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5月1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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