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某诉戴某、朱某财产权属、排除妨碍等纠纷案 居住权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宿中民一终字第49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4年12月20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曹庆玉 单位: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本案虽为一个财产权属、排除妨碍纠纷,但实质已涉及我国物权法尚未明确的一个问题,即居住权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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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2004)沭民初字第424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宿中民一终字第496号。
2.案由:财产权属纠纷、排除妨碍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仲某,女,1973年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农民,住沭阳县。
被告(上诉人):戴某,男,1942年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农民,系原告公公。
被告(上诉人):朱某,女,1947年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农民,系原告婆婆。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卢思东;审判员:陈士桥徐品。
二审法院: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徐淮成;审判员:陈泽环;代理审判员:庞文斌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4年7月1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4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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