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福建省龙岩电业局等案 排除妨碍、通行、采光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龙岩财经学校

局安监科

龙岩正廉律师事务所

镇政府

文书字号: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岩民终字第34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0年12月0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郭小春 单位:
龙岩电业局在原告祖遗房屋边设立一电线杆,是否对原告造成妨碍是本案讼争的焦点。
1.该电线杆对原告的通行、安全、日后改建房屋有无影响。
因该电线杆设立在原告房屋边的水沟上,该水沟属集体所有的土地,既不会对原告造成侵权也不会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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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00)龙新民初字第520号。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岩民终字第347号。
2.案由:排除妨碍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张某,男,71岁,汉族,龙岩财经学校退休教师,住龙岩财经学校宿舍。
被告(被上诉人):福建省龙岩电业局。
法定代表人:吴某,局长。
诉讼代理人(一审):彭某,该局员工。
诉讼代理人(二审):薛某,该局安监科副科长。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赵伯乐龙岩正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龙岩市新罗区东肖镇政府(以下简称东肖镇政府)。
法定代表人:陈某,镇长。
诉讼代理人(一审):张某1,该镇政府干部。
被告(被上诉人):龙岩市新罗区东肖镇溪连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溪连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张某2,主任。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林金国。
二审法院: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余福明;审判员:胡盛源;代理审判员:俞薇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0年8月1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0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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