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某诉张某等买卖合同案 公示公信原则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宏源集团

无锡市后祁街小学工作

美杰贸易有限公司

江苏无锡柯兰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锡民终字第095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6年02月1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余刚 单位: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处理本案的关键在于对物权制度的基本原则——公示原则、公信原则的把握。
公示原则是指物权变动行为须以法定公示方法进行才能生效的原则。公示原则要求当事人依法定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其物权变动,以明确何人取得物权,何人丧失物权,否则...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2005)北民一初字第875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锡民终字第0952号。
2.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殷某,男,1925年,汉族,工作单位:宏源集团。
委托代理人:陈某(殷某之妻),在无锡市后祁街小学工作。
被告:张某,男,1959年生,汉族。
被告(上诉人):费某,女,1961年生,汉族,工作单位:美杰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黄慧江苏无锡柯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代理审判员:余刚。
二审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姚旭斌;审判员:潘志江;代理审判员:夏燕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5年11月1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6年2月15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