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某诉陈某离婚析产案
案由:
离婚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1997)川民终字第3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12月1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冯伟 单位:
本案当事人争执的焦点,实际上只有一个,即夫妻共同财产究竟是多少。
诉前原告金某提出离婚时,被告陈某为了不离婚,同时也为了表明自己以后能挣得到钱,曾答应两年后分给原告500万元人民币。进入诉讼后,一审法院以原告在重庆市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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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重民初字第890号。
二审判决书: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1997)川民终字第39号。
2.案由:离婚析产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金某,女,1969年4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徐静村重庆第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二审):张升重庆静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陈某,男,1967年10月23日生,汉族,重庆金诚三峡经济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住重庆市江北区。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刘坚重庆市北斗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张浩重庆市北斗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赵祥伙;审判员:程启华龙晓波。
二审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冯伟;代理审判员:陈敏李平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6年10月28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7年12月16日(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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