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等不服上海市房产管理局颁发房产权证案
案由:
知识产权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上海市川沙县五金厂

中共上海市党史研究室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

上海市卢湾区房产登记发证办公室

上海市川沙县城西有色金属冶炼厂

上海市南浦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行终字第9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12月2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李平 单位:
本案的关键是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在对本市建国东路536弄1号房屋颁发所有权证的过程中,原告李某有否向被告提出确权争议。原告李某在1992年5月发证前曾向被告下属顺昌房管所提出产权登记,即原告李某与第三人袁某在私房发证登记前均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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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1993)行初字第8号。
二审判决书: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行终字第91号。
2.案由:不服颁发房产权证。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李某,女,1926年1月1日生,汉族,上海市川沙县五金厂退休,住本市。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金某,男,中共上海市党史研究室工作人员,住本市。
原告(被上诉人):胡某,男,汉族,无业,住本市。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金某,同上。
被告(上诉人):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地址:本市延安东路2号。
法定代表人:桑某,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局长。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黄某,女,上海市卢湾区房产登记发证办公室工作人员;胡国平,男,上海市卢湾区房产登记发证办公室工作人员。
第三人(上诉人):袁某,女,汉族,无业,住本市。
一审委托代理人:钱某(第三人之婿),男,上海市川沙县城西有色金属冶炼厂厂长顾问,住本市浦东新区城镇乡长丰七队;邵铭康上海市南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委托代理人:邵铭康上海市南浦律师事务所律师;甘宪成,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罗佩敏;审判员:李平;代理审判员:曹腊秀。
二审法院: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蔡廷家;审判员:徐瑞珍;代理审判员:方建平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3年10月22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3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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