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不服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决定案
案由:
不动产登记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公安局

文书字号:
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1991)沪中行上字第7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1年11月09日
法官解说
法官: 胡玉麟 单位:
1.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此案的关键就是要搞清刘某是否有倒卖车票的违法事实。综观全案,刘某倒卖车票的违法行为事实是清楚的。因为封某的要价是150元,而原票价明码标价为105元,刘某已明知封某在高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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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1991)黄法行字第8号;
二审判决书: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1991)沪中行上字第75号。
2.案由:不服劳动教养决定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刘某,男,33岁,汉族,浙江省宁波市人,原在上海农场下明分场一大队工作。
被告(被上诉人):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李某,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主任。
诉讼代理人:倪某,上海市公安局干部。
诉讼代理人:潘某,上海市公安局干部。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国生;代理审判员:胡玉麟潘家详。
二审法院: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蔡廷家。代理审判员:周文喜宇晓华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1年8月1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1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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