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某不服劳动行政处理案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上海奥林匹克俱乐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上海市郑传本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文书字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999)沪一中行终字第8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9年11月1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沈伟刚 单位:
本案是一起新类型的劳动行政案件。由于在是否受理、事实认定、适用法律等司法审查过程中曾在一定范围内产生过争议,审理过程引起了不少关注,特别是涉及出租营运行业中有关工伤的事故认定问题,使本案审理更为敏感。综观全案,主要把握如下...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1999)徐行初字第24号。
二审判决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999)沪一中行终字第89号。
2.案由:不服劳动行政处理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金某,男,1963年9月10日生,汉族,上海奥林匹克俱乐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一审):陈进达上海市郑传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薛勇、冯怡庭,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上海市徐汇区劳动局。
法定代表人:陈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一审):张某、陈某1,该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二审):张某,该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二审):唐某,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工。
第三人:上海奥林匹克俱乐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顾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某,该公司职工。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沈伟刚;代理审判员:张缨李孝民。
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宇晓华;代理审判员:邱燕王芝兰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9年6月25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9年11月15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