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某不服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治安管理处罚案
案由:
治安管理(治安)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上海市虹口区曲阳街道玉田合作联社利民批发部

上海市经济贸易律师事务所

上海天水电器厂

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

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

文书字号:
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1992)沪中行上字第13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2年12月1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张建 单位:
此案一、二审法院认定的案件事实和采纳的证据基本上是一致的。在认定案件性质和处理结果上也大致相同,只是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所认定的对“廖先动手打司的耳光才使纠纷进一步激化,其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一事有所不妥。“公然侮辱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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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1992)虹法行字第10号。
二审判决书: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1992)沪中行上字第136号。
2.案由:不服治安管理处罚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司某,男,40岁,汉族,安徽省肥东县人,上海市虹口区曲阳街道玉田合作联社利民批发部工作,住上海市虹口区。
一审委托代理人:沈辉刚上海市经济贸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周荆,上海市经济贸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委托代理人:张某(司某之妻),41岁,汉族,浙江省宁波市人,上海天水电器厂职工。
被告(上诉人):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闵行路260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1,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局长。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蒋某,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工作人员。
周某,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工作人员。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邹浩明;代理审判员:何凡居淑英。
二审法院: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蔡廷家;审判员:吴政权;代理审判员:陈亚娟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2年9月21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2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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