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卢湾区中心医院诉蒋某侵害名誉权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上海第十印染厂

文书字号:
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1992)卢法经字第34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08月24日
法官解说
法官: 袁哲云 单位:
1.关于侵权的认定。首先从主体资格上确认被告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它不仅包括被告进行合法行为而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还包括被告对其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1992)卢法经字第347号
2.案由:名誉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海市卢湾区中心医院。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院院长。
诉讼代理人:潘某,该院干部。
诉讼代理人:张某,该院干部。
被告:蒋某,男,57岁,汉族,在上海第十印染厂工作,住上海市。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彭哲云;审判员:隋海君;代理审判员:费勤。
二审法院: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蔡廷家;审判员:徐瑞珍宇晓华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3年5月21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3年8月24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