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卢湾区新家坡园景苑业主委员会诉上海市卢湾区物价局核准物业费决定案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上海市中亚长城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卢湾区物价局

高纬宏腾物业服务(上海)有限公司

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2003)卢行初字第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3年06月2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洪伟 单位: 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
对于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依法提起的要求核定收取前期物业管理费价格标准的申请,有关物价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其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妥善地履行其应尽的行政职责。这种行政职能的运用,不仅应当以客观的事实认定、准确的法律应用和规范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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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2003)卢行初字第9号。
2.案由:不服核准物业费决定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海市卢湾区新家坡园景苑业主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伏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孙正杰上海市中亚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卢湾区物价局。
法定代表人:陈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任某,上海市卢湾区物价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高纬宏腾物业服务(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A,高纬宏腾物业服务(上海)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单新宇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平;代理审判员:洪伟巢炯
6.审结时间:2003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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