练某等诉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汇春路证券营业部等账户权属案 会员卡消费赔偿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广西百色市水电局

刘晰律师事务所

北京冠宸投资有限公司

刘晰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广西分所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9)桂民二终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9年09月1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张英伦 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本案当事人因在证券交易过程中存在违规操作股票的行为,引发了有关“拖拉机账户”(亦称不规范账户)的权属确认纠纷。
1.“拖拉机账户”的情况介绍。
按照证券交易管理规则,证券投资者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应当一一对应,即一个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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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南市民二初字第229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9)桂民二终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账户权属确认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练某,男,汉族,广西百色市水电局职员。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蓝海君刘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诉人):黎某,男,汉族,北京冠宸投资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刘晰刘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梁育琼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广西分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汇春路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汇春路营业部),住所地:南宁市汇春路。
代表人:李某,该营业部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盛某,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林某,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被上诉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安证券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法定代表人:祝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盛某,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林某,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职员。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陆力宁;审判员:程文勤蒙恪民。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周家开;代理审判员:张捷张英伦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8年12月1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9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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