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何觉敏诉北海银河高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等虚假陈述案
- 判决书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8)桂民二终字第56号民事判决书
- 案由:虚假陈述侵权纠纷
- 原告:何觉敏
- 被告:北海银河高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潘琦,华寅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 审级:二审
-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2008-09-17
- 定案结论:4.二审定案结论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8元,由何觉敏负担。
- 练欣等诉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汇春路证券营业部等账户权属案
- 判决书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9)桂民二终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
- 案由:账户权属确认纠纷
- 原告:练欣,黎枝杰
- 被告: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汇春路证券营业部,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审级:二审
-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2009-09-18
- 定案结论:(六)二审定案结论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作出如下判决:
1.撤销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南市民二初字第229号民事判决。
2.确认黎枝杰为深34870465股东证券账户及10301455资金账户的实际所有权人。
3.君安证券公司及汇春路营业部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解除对深34870465股东证券账户及10301455资金账户的限制性措施。
一审案件受理费116 64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6 640元,均由君安证券公司和汇春路营业部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