柴某诉李某借贷、合伙合同案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现系乌苏县西大沟乡二大队三队

奎屯市律师事务所

奎屯市团结南路市场小天乐餐馆

呼图壁县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1993)伊州民终字第2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11月2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时君丽 单位:
原告柴某的本诉原是一件极普通的借贷纠纷案,但被告答辩时提出的反诉及其所附证据,却给案件蒙上了一层迷雾,使人一时难辨虚实、真伪。故审理本案,应当着重处理好下述问题。
首先,原告否认与被告签订过联营合同,经委托自治区公安厅对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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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汉州奎屯市人民法院(1993)奎民初字第26号。
二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1993)伊州民终字第20号。
2.案由:借贷、合伙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柴某,男,40岁,汉族,甘肃省武威县人,现系乌苏县西大沟乡二大队三队农民。
诉讼代理人:张先瑞奎屯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李某,男,50岁,汉族,甘肃省高台县人,现系奎屯市团结南路市场小天乐餐馆业主。
诉讼代理人:王城生呼图壁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梁大贵,审判员:李平,代理审判员:时君丽。
二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齐尚斌,审判员:胡尔西旦,代理审判员:王保华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3年6月25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3年11月22日(经本院院长批准,依法延长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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