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某诉郭某借贷合同案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再审
文书字号: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2)告申民字第26号(注:1992年收案,1993年审结,故案号上在1992年)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04月21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宋纯新 单位:
本案申诉人郭某与对方当事人诉辩债权债务关系确立的焦点在于:原告肖某所举证据的真伪。从证据学来说,不具有证明效力证据材料不能作为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鉴定机关出具的条件鉴定结论,都必须经过当庭质证、认证,对确有证明效力的证...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1991)榆民字第78号。
二审判决书: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1)民上字第328号。
再审判决书: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2)告申民字第26号(注:1992年收案,1993年审结,故案号上在1992年)。
2.案由:借贷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告):肖某,男,38岁,汉族,吉林省梨树县人,工人,住梨树县。
被告(二审上诉人、再审原告):郭某,男,38岁,汉族,吉林省梨树县人,工人,住梨林县。
4.审级:再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潘绍麟。
二审法院: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邢学德;代理审判员:周幸春徐建华。
再审法院: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德;审判员:刘玉敏;代理审判员:李彩平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1年7月8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1年12月22日(经本院院长批准,依法延长审限2个月)。
再审审结时间:1993年4月21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