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诉四平市南三商场房屋确权案
案由:
动产质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再审
文书字号: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四民再字第1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05月1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宋纯新 单位:
本案一审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二审驳回上诉和再审复查通知维持原审裁定都是正确的。
从事实看,申诉人(原审上诉人、原告)陈某讼争的一间房屋,已在1958年社会主义改造时期合作入股,并非其父陈某3的私有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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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定书字号
一审裁定书: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1991)北市民字第371号。
二审裁定书: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2)民上字第198号。
再审通知书: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四民再字第11号。
再审通知书: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4)吉民监字第33号。
2.案由:房屋确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申诉人):陈某,男,60岁,汉族,吉林省四平市人,工人。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陈某1,男,41岁,汉族,吉林省四平市人,工人。
诉讼代理人(再审):陈某2,男,27岁,汉族,吉林省四平市人,工人。
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诉人):吉林省四平市南三商场。
法定代表人:冯某,经理。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孙学信吉林省四平市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一审):邱某,该商场干部。
4.审级:再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代理审判员:刘岩。
二审法院: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邢学德;审判员:岳长江;代理审判员:郭振文。
再审法院: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员:刘玉敏;助理审判员:王立群杨军。
再审法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郑力;代理审判员:刘笑飞;代理审判员:张雪艳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2年3月5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2年6月26日。
再审审结时间:1993年5月12日。
再审审结时间:1994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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