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诉范某财产分割案
案由:
动产质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衡中民初字第2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4年05月0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易积应 单位:
这是一件典型的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财产纠纷。我国《婚姻法》第十三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双方有平等的处理权。《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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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衡中民初字第26号。
2.案由:财产分割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王某,女,195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租住衡阳市XX乡XX队。
诉讼代理人:陈玉林湖南省衡阳市城南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陈海波湖南省衡阳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范某,男,195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衡阳市台联实业开发公司职工,现承包XX省衡阳市XX区国XX厂场,现住该厂场。
诉讼代理人:廖洪俊衡阳市第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任志恒;代理审判员:韩长明陈红
6.审结时间:1994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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