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某盗窃、曾某非法处置扣押财产案
案由:
盗窃、侮辱尸体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成刑终字第456号裁定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6年12月0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陈娜 单位: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
本案主要争议在于曾某的行为应构成盗窃罪还是非法处置扣押财产罪。一审公诉机关认为,曾某的行为应构成盗窃罪;一审法院认为,曾某的行为符合非法处置扣押财产罪的构成要件,应以该罪定罪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展开

(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四川省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06)高新刑初字第112号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成刑终字第456号裁定书。
2.案由:盗窃、非法处置扣押财产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抗诉机关):四川省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李飞。
被告人:柳某(别名柳某1),男,1979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中专文化。2005年12月10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06年1月12日被依法逮捕。
一审辩护人:郑国剑四川经纬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曾某,女,1980年5月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初中文化。2005年12月15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06年1月12日被依法逮捕。
一审辩护人:杨俊斌四川经纬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四川省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程为清;审判员:王虹曦;人民陪审员:廖冬雪。
二审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红;审判员:李和;代理审判员:殷驰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6年10月1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6年12月4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