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等七人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刑罚裁量
案由:
盗窃、侮辱尸体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沅陵县

湖南百信律师事务所

沅陵县

沅陵县

沅陵县

沅陵县

沅陵县

沅陵县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怀化铁路运输法院(2011)刑字第24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田明

陈学旺

唐柳松

代理律师:

吴松祥

法官解说
本案张某、潘某、黄某、向某在短短的二个月时间内大肆盗窃机动车辆变卖获利,特别是潘某、黄某二人曾因盗窃罪获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在法定的五年内又犯罪,主观恶性较深,但二人又具有坦白或者立功表现,张某盗窃次数最多、数额最大,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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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怀化铁路运输法院(2011)刑字第24号判决书
2、案由: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怀化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员符伍春生
被告人:张某,男,生于1976年3月5日,苗族,初中文化,沅陵县农民。因本案于2011年3月30日被逮捕。
辩护人:吴松祥,湖南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潘某,男,生于1976年8月8日,苗族,小学文化,沅陵县农民。2004年1月6日因抢劫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 000元,2008年5月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1年3月30日被逮捕。
被告人:黄某,男,生于1984年9月5日,汉族,小学文化,沅陵县农民。2005年11月11日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 000元,2009年7月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1年7月8日被被逮捕。
被告人:向某,男,生于1979年6月30日,苗族,中专文化,沅陵县无业人员。因本案于2011年6月8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罗某,男,生于1982年2月16日,苗族,初中文化,沅陵县农民。因本案于2011年3月22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男,生于1976年7月28日,土家族,高中文化,沅陵县无业人员。因本案于2011年3月21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男,生于1973年7月28日,汉族,初中文化,沅陵县农民。因本案于2011年3月22日被取保候审。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怀化铁路运输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田明,审判员:陈学旺、唐柳松。
6、审结时间:2011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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