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等盗掘古墓葬、投机倒把案
案由:
盗窃、侮辱尸体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湖北省荆门市第一律师事务所

湖北省荆门市天平法律服务所

湖北省荆门市第二律师事务所

湖北省荆门市锅底坑煤矿保卫科

湖北省荆门市沙洋律师事务所

湖北省第一律师事务所商贸法律服务部

文书字号: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5)鄂刑一终字第12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05月23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张作平 单位: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犯罪的补充规定》,填补了我国《刑法》惩治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犯罪的空白。《补充规定》颁行前,司法解释上把盗掘墓葬的行为以盗窃论处。但是,古墓葬中的文物及随葬物品反映着不同历史年代...
展开

(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荆刑初字第003号。
二审裁定书: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5)鄂刑一终字第128号。
2.案由:郭某等盗掘古墓葬、投机倒把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男,30岁,汉族,湖北省荆门市人,农民。1994年4月29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李本红湖北省荆门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男,21岁,汉族,湖北省荆门市人,农民。1994年4月29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高鑫祥,湖北省荆门市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人:李某1,男,35岁,汉族,湖北省荆门市人,农民。1994年4月29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李某1未委托辩护人,自己行使辩护权。
被告人:刘某,男,41岁,汉族,湖北省荆门市人,农民。1994年4月29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刘大权湖北省荆门市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索某,别名索某1,男,34岁,汉族,湖北省荆门市人,农民。1994年4月29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黄某,湖北省荆门市锅底坑煤矿保卫科工作人员。
被告人:郭某1,男,27岁,汉族,湖北省荆门市人,农民。1994年8月25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江中舟湖北省荆门市沙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文某,男,32岁,汉族,湖北省沙市市人,工人。1994年7月11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代云松湖北省第一律师事务所商贸法律服务部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马武;审判员:有先军;代理审判员:赵征兵。
二审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方健鹤;代理审判员:张汉斌;代理审判员:张耀煜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5年1月22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5年5月23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