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郊区和平乡和平村民委员会诉扶某、衡阳市东信经营公司房地产权转让案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衡阳市中心法律服务所

衡阳市金都大酒店

衡阳市明翰律师事务所

广州市协和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5)湘民终字第9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6年01月1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贺显文 单位:
衡阳市金都大酒店所占土地属集体所有且坐落在衡阳市中心地带,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市区的集体所有土地的转让应由国有土地管理部门征购后,再由国有土地管理部门出让。本案中,原告所转让的金都大酒店房地产权,虽未履行这一法定程序,但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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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衡民初字第47号。
二审判决书: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5)湘民终字第98号。
2.案由:房地产权转让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衡阳市郊区和平乡和平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刘某,主任。
诉讼代理人:唐世湘、刘朝汉,衡阳市中心法律服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扶某,男,1959年4月28日出生,汉族,衡阳市金都大酒店原承包人,住衡阳市江东区。
被告(被上诉人):衡阳市东信经营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某,经理。
诉讼代理人:唐嵩衡阳市明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漆国生广州市协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恒生;审判员:唐崇高;代理审判员:贺福林。
二审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红军;代理审判员:张正胜杨小花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5年11月16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6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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