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某诉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湖南省衡阳市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案 如实告知义务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衡中法经终字第20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8年12月2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杜建章 单位:
1.关于本案合同效力及法律适用
在审理中,上诉人提出被上诉人投保时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有欺诈行为,应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该保险合同应为无效合同。但从双方当事人签具保险合同的全过程以及保险费缴纳情况看,在订立保险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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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湖南省衡阳市城北区人民法院(1998)北经初字第122号。
二审判决书: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衡中法经终字第200号。
2.案由:人身保险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熊某,女,汉族,生于1963年1月8日。
委托代理人:秦家湘湖南天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湖南省衡阳市分公司(简称中保人寿衡阳分公司)。
负责人:刘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秦希燕湖南湖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肖卫湖南湖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南省衡阳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安国;审判员黄山平卢建春。
二审法院: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江;审判员:严峰;代理审判员:齐国安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8年10月13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8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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