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某诉姜某1财产损害赔偿案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再审
代理律所:

泰州纱厂

泰州市纤维板厂

文书字号: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1999)泰海民再初字第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9年12月27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包灿江 单位:
法院的原审和再审在认定损害结果上是基本一致的,争议的焦点在于损害结果是否与原审被告姜某1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而要认定这一事实,关键在于原审原告姜某提供的三个证人的证言是否有效以及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为了证明本案的再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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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1999)泰海民初字第105号。
再审判决书: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1999)泰海民再初字第2号。
2.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姜某,男,38岁,汉族,泰州纱厂工人。
被告:姜某1,男,44岁,汉族,泰州市纤维板厂下岗职工。
4.审级:再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庞清海;审判员:李兆其龚震。
再审法院: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平;审判员:卢爱华刁杰林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9年9月17日。
再审审结时间:1999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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