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不服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行政确认案
案由:
行政确认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泰中行终字第0077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2年11月0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但“因履行工作职责”与“因工作原因”有一定的区别,工作原因的范围相对较为宽泛,而每个人的工作职责往往有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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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2012)泰海行初字第53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泰中行终字第0077号判决书。
2.案由:劳动保障行政确认。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于某,男,住泰州市海陵区。
委托代理人:袁小莉、蔡留华,江苏运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刘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叶某,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该局工作人员。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林宝祥;审判员:张金红、段焱。
二审法院: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顾金才;审判员:吴宏文、高云。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9月1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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