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某不服泰兴市国土资源局土地政府信息公开案
案由:
民事信托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泰中行终字第0019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3年02月0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吴宏文 单位: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的定义,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简约的法律定义给各种解释提供了可能,也给司法实务认定带来了困难。如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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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2012)泰行初字第0048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泰中行终字第0019号判决书。
2.案由:政府信息公开。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季某。
被告(被上诉人):泰兴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泰兴市济川街道。
法定代表人:刘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徐某,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季伟(特别授权),江苏星月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尹红梅;审判员:钱祝兰;人民陪审员:燕明。
二审法院: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宏文;审判员:顾金才苏媛媛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12月1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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