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中医院诉罗某等排除妨碍、追索医疗费案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泰州市第二律师事务所

泰州市君谊事务所

泰州地毯总厂

厂办公室

文书字号: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泰民终字第21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12月1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高行马 单位:
第二被告泰州地毯总厂应依约向原告泰州市中医院清偿医疗费用,并无争议。
本案争议的焦点和处理的难点主要就是能否支持排除妨碍之诉讼请求,强令第一被告罗某出院。
罗某系因工伤致害,按规定,有关医疗费用应由其工作单位泰州地毯总厂承...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1996)泰民初字第458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泰民终字第212号。
2.案由:排除妨碍、追索医疗费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泰州市中医院。
法定代表人:吴某,院长。
诉讼代理人(一审,特别授权):乔某,该院副院长。
诉讼代理人(一审):张文灿泰州市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二审,特别授权):徐某,该院医生。
诉讼代理人(二审):姚曙琴,泰州市君谊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罗某,男,1969年10月生,汉族,泰州地毯总厂工人,住泰州市下坝万寿庵10弄13号。
法定代理人:罗某1,男,34岁,罗某之兄。
被告(被上诉人):泰州地毯总厂。
法定代表人:张某,厂长。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朱某,该厂办公室主任。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徐元华;审判员:刘辛幸;代理审判员:戴古贤。
二审法院: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林马贤;审判员:周卫平;代理审判员:徐勇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7年5月30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7年12月18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