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挪用资金案 溯及力
案由:
挪用公款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重审二审
代理律所:

瓦房店市农业生产物资资料公司西郊供应站

辽宁省瓦房店市正大律师事务所

辽宁省鞍山市第二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大刑经终字第2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01月0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闫臣娥 单位:
此案涉及的分歧焦点有二:一是行为人张某是代表本单位与他人联营养虾还是挪用单位资金为他人进行营利活动?即罪与非罪的问题。二是此案是适用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还是适用1995年全国人大常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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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1995)瓦刑初字第546号。
二审裁定书: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大刑经终字第6号。
重审一审判决书: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1996)瓦刑初字第321号。
重审二审判决书: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大刑经终字第24号。
2.案由:张某挪用公款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牛思范,代理检察员高汝娟。
被告人(上诉人):张某,男,195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瓦房店市人,系瓦房店市农业生产物资资料公司西郊供应站经理。因本案于1995年7月25日被逮捕。
一、二审辩护人:王运章辽宁省瓦房店市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重审一、二审辩护人:王国祯辽宁省鞍山市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重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员:程文斌;人民陪审员:王永珍韩任堂。
二审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员:张军徐勇;代理审判员:赵爱华。
重审一审法院: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员:慈连斗;人民陪审员:王成山丁贵文。
重审二审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军;代理审判员:赵爱华左荣庆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6年1月22日(依法延长审限)。
二审审结时间:1996年5月7日(依法延长审限)。
重审一审审结时间:1996年10月24日。
重审二审审结时间:1997年1月7日(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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