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
案由: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大刑终字第15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9年06月2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王德和 单位: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不负责任,明知本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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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1999)瓦刑初字第151号。
二审裁定书: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大刑终字第156号。
2.案由:任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二审上诉人):滕某,女,1962年8月6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瓦房店市人,农民。
一审诉讼代理人:谭喜林大连旭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诉讼代理人:管祖岩大连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任某,女,195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普兰店市人,小学文化,瓦房店市静园浴池经理。1999年1月29日被取保候审,同年5月5日被逮捕。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员:岳长久;人民陪审员:张俊萍邓少明。
二审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同心;审判员:高翠英;代理审判员:尹作文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9年5月5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9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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