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某故意伤害案
案由:
故意伤害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大刑终字第15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11月2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李红 单位:
正当防卫是一种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是指外表上似乎具备某种犯罪的构成条件,然而实质上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正当防卫具有两个鲜明的特点:(1)在客观方面,它是抵制或阻止不法侵害的行为;(2)在主观方面,不具有引起危害结果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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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1997)西刑初字第133号。
二审裁定书: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大刑终字第151号。
2.案由:邵某故意伤害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张焰、曹萍。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系被害人之母,62岁,汉族,退休工人。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8岁,汉族,学生,系被害人之女。
法定代理人:李某,34岁,工人,系张某母亲。
委托代理人:曲敬玲大连华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邵某,男,37岁,汉族,辽宁省大连市人,驾驶员。1997年5月5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梁宝升大连市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民事部分委托代理人(二审辩护人):李玉芬大连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红;人民陪审员:宋铁增郭诚。
二审法院: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晓明;代理审判员:周梅尹作文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7年9月30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7年11月27日(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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