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立江故意伤害案
法官观点
正当防卫是一种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是指外表上似乎具备某种犯罪的构成条件,然而实质上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正当防卫具有两个鲜明的特点:(1)在客观方面,它是抵制或阻止不法侵害的行为;(2)在主观方面,不具有引起危害结果发生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态度。我国刑事立法之所以允许公民对他人的不法侵害实行正当防卫,是因为正当防卫的目的在于抵制或阻止不法侵害行为,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如果禁止公民对正在实施的不法侵害行为实行防卫,那就只会放纵和便利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这又是我国刑法的任务所不容许的。尤其是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又增加了“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的规定。但是这并非是鼓励“滥杀”,正当防卫的范围也并非可以无限制扩大。在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公民的法制意识不断增强的今天,重申正当防卫的要件是大有必要的,对于不符合正当防卫条件而造成被防卫人伤亡的应区别情况予以处理,该负刑事责任的应负刑事责任。
本案被防卫人的不法侵害行为已经结束,而行为人出于报复实施了属于“防卫不适时”的“事后防卫”,造成了被防卫人死亡,应以故意犯罪论处。
(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 :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1997)西刑初字第133号
二审裁定书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大刑终字第151号
2.案由 :邵立江故意伤害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张焰、曹萍。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爱贞,系被害人之母,62岁,汉族,退休工人。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晓蕾,8岁,汉族,学生,系被害人之女。
法定代理人:李燕,34岁,工人,系张晓蕾母亲。
被告人(上诉人):邵立江,男,37岁,汉族,辽宁省大连市人,驾驶员。1997年5月5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梁宝升,大连市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民事部分委托代理人(二审辩护人):李玉芬,大连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 :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 :1997年9月30日
二审审结时间 :1997年11月27日依法延长审限 :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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