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诉汕头亿峰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期货代理合同案
案由:
期货经纪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大经终字第54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9年09月0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郭延德 单位:
本案一、二审法院的判决结果截然相反,关键在于对期货交易中混码交易行为怎么认识。
1.混码交易是期货业早已形成的惯例,其合理性在于有利于提高下单速度,其弊端在于易于诱发侵害客户利益的行为。1999年9月1日国务院《期货交易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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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1999)沙经初字第356号。
二审判决书: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大经终字第541号。
2.案由:期货代理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刘某,男,1970年5月1日出生,汉族。
被告(上诉人):汕头亿峰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峰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华洋大连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徐谦;人民陪审员:柳玉香于明静。
二审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赵慧芝;审判员:王建华李玲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9年7月5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9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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