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任某雕塑著作权案
案由:
侵犯著作权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1993)川高法民终字第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4年04月07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杨丽 单位:
关于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三条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但该法及其实施条例未对合作作品的署名顺序作出规定。在实践中,有的合作创作人员虽约定合同创作,但却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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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1992)成民初字第10号。
二审判决书: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1993)川高法民终字第3号。
2.案由:确认著作权。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张某,男,49岁,汉族,现在四川雕塑艺术院工作,住成都市XX路X幢X号。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吴川渝成都市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二审):冯子琪成都市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任某,男,55岁,汉族,现在四川雕塑艺术院工作,住四川省博物馆宿舍。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孙波成都市第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一审):阎明宪成都市第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二审):秦大雕四川省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邹天福;审判员:冯代明;代理审判员:陆永华。
二审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玲;代理审判员:杨丽李黎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3年2月12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4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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