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不服大连市公安局出具“户籍证明”案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大连市第四十九中学

大连机车厂

大连市公安局法制处

大连市公安局治安支队

旅顺服装厂

大商新玛特

文书字号: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大行终字第181号行政裁定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0年11月09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邹本刚 单位: 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1.关于行政证明行为的可诉性问题
行政机关的证明行为,在理论上通常界定为准法律行为。准法律行为与法律行为的区别是,准法律行为并不重新创设权利义务关系,仅就已存在或已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予以认识和澄清,因此又称表明行为。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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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2010)西审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大行终字第181号行政裁定书。
2.案由:其他行政行为。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张某,男,1994年生,汉族,大连市第四十九中学学生,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法定代理人:丁某(原告之母),1970年生,汉族,无职业,住址同原告。
委托代理人:丁某1(原告之外公),1940年生,汉族,大连机车厂退休工程师,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被告(被上诉人):大连市公安局,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人民广场3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大连市公安局法制处科长。
委托代理人:范某,大连市公安局治安支队科员。
第三人:韩某,女,1942年生,汉族,旅顺服装厂退休工人,住大连市旅顺口区。
委托代理人:陈某(第三人之女),1971年生,汉族,大商新玛特职员,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嘉雯;人民陪审员:张晓霞程孝忠。
二审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少琨;审判员:张宝礼隋广洲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0年7月14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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