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等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
案由: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厦门市海沧明发石料场一场

厦门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

厦门市海沧明发石料场一场

厦门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

厦门明发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益原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2006)刑字第136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7年10月1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尤泽明 单位: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行为人林某1是否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法院经审理后从两个方面入手,认为林某1构成犯罪:
1.关于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犯罪主体问题
虽然刑法修正案(六)对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进行修改,但因本案发生于刑法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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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2006)刑字第136号判决书。
2.案由: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黄威。
被告人:林某,男,1948年8月12日出生,福建省厦门市人,汉族,厦门市海沧明发石料场一场矿长。因本案于2006年6月1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徐德文厦门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洪某,男,1952年4月22日出生,福建省厦门市人,汉族,厦门市海沧明发石料场一场场长。因本案于2006年6月1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坚厦门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林某1,男,1962年9月5日出生,福建省厦门市人,汉族,厦门明发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厦门市海沧明发石料场经营者。因本案于2006年6月1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肖振添福建益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尤泽明;人民陪审员:张海滨林少华
6.审结时间:2007年10月19日(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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