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区希格玛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诉北京希格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案 业主委员会
案由:
无因管理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大洋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海淀区希格玛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伟拓律师事务所

北京希格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一中民终字第141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4年03月0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马克力 单位: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此案是《物业管理条例》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起业主委员会作为原告起诉的案件。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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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定书字号:
一审裁定书: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3)海民初字第19246号。
二审裁定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一中民终字第1418号。
2.案由:物业管理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北京市海淀区希格玛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49号。
负责人:彭某,管理委员会主任。
诉讼代理人:张生北京市大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于某,女,北京市海淀区希格玛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秘书,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被上诉人):北京希格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希格玛物业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49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陆艳敏北京市伟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路某,男,北京希格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职员。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审判员:马克力。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顾燕;代理审判员:刘辉张兰良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3年12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4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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