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2013)海刑初字第406号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一琴。
被告人:蔡某,男,1994年2月9日出生,汉族,籍贯福建省仙游县,小学文化,无业,家住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
辩护人:傅伟仙,福建升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军晖;人民陪审员:林少华、蔡明群。
(二)诉辩主张
1、公诉机关指控称
2012年8月至2013年4月期间,被告人蔡某以"QQ聊天"的方式结识了被害人林某,后二人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之后被告人蔡某以朋友急用钱、给父亲买药、帮被害人家人做法事消灾等为借口多次对被害人林某实施诈骗,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199990元。为支持指控,检察机关当庭向本院提供、出示了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转账凭证、汇款凭证、聊天记录等书证,证人蔡某、潘某、陈某1、陈某2、李某证言,被害人林某陈述,被告人蔡某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勘验、检查笔录,银行取款监控等视听资料,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起诉认为,被告人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9999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告人蔡某所实施的最后一次诈骗金额为20000元的诈骗系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2、被告人辩称
其与林某系男女朋友关系,起诉指控的款项199990元系向林某借款,虽然上述借款理由是假的,但仍属借贷关系,不构成诈骗罪。
3、辩护人辩称
被告人蔡某虽然编造谎言向其女朋友林某借钱,但其一直表示要归还欠款或出具欠条,而且也提供真实信息的银行卡给林某转账,其行为属民事上的欺诈,不构成诈骗罪。
(三)事实和证据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12年8月至2013年4月期间,被告人蔡某以"QQ聊天"的方式结识了被害人林某,后二人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之后被告人蔡艇以朋友急用钱、给父亲买药、帮被害人家人做法事消灾等为借口对被害人林某进行诈骗。具体如下:1、2012年8月22日,被告人蔡某骗取被害人林某人民币2500元。2、2012年8月25日,被告人蔡某骗取被害人林某人民币4400元。3、2012年8月27日,被告人蔡某骗取被害人林某人民币5500元。4、2012年8月30日,被告人蔡某骗取被害人林某人民币6000元。5、2012年9月3日,被告人蔡某骗取被害人林某人民币10400元。6、2012年9月13日,被告人蔡某骗取被害人林某人民币14200元。7、2012年9月22日,被告人蔡某骗取被害人林某人民币14000元。8、2012年11月12日,被告人蔡某骗取被害人林某人民币6000元。9、2013年2月27日,被告人蔡某骗取被害人林某人民币3800元。10、2013年3月1日,被告人蔡某骗取被害人林某人民币4500元。11、2013年3月12日,被告人蔡某骗取被害人林某人民币5000元。12、2013年3月17日,被告人蔡某骗取被害人林某人民币5200元。13、2013年3月22日,被告人蔡某骗取被害人林某人民币7000元。14、2013年3月下旬,被告人蔡某骗取被害人林某人民币8400元。15、2013年3月下旬,被告人蔡某骗取被害人林某人民币12000元。16、2013年3月27日,被告人蔡某骗取被害人林某人民币8000元。17、2013年4月3日,被告人蔡某骗取被害人林某人民币10000元。18、2013年4月6日,被告人蔡某骗取被害人林某人民币13000元。19、2013年4月9日,被告人蔡某骗取被害人林某人民币12000元。20、2013年4月11日,被告人蔡某骗取被害人林某人民币13000元。21、2013年4月16日,被告人蔡某骗取被害人林某人民币20000元。2013年4月29日,被告人蔡某到厦门市海沧区东孚镇山边村对林某再次以帮其做法事消灾为由诈骗人民币15000元时,被守候民警当场抓获并从其身上缴获手机一部、银行卡两张。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林某陈述及辨认笔录,可以证实2012年7月通过互联网认识网名为"杀手宝宝"的被告人蔡某,后通过QQ聊天方式两人发展为"男女朋友"。之后,蔡某以其父亲生病、去世,需有替其家人请法师作法事消灾等一系列使人精神恐惧的借口,骗取她的信任,要求支付钱款"消灾",林某通过邮政储蓄银行汇款至户名为蔡某的银行卡约人民币18.5万元。林某在被诈骗期间,与蔡某见过三次面,但蔡某并没有告诉其姓名、家庭住址、工作等情况,其多次向蔡某要求还款,但蔡某总以各种理由推托,不予退还。因其被骗的款项中有12万余元是作假帐的方式从其所任职的超市的营业款中偷拿出了的,老板发现后报案,其也才发觉自己一直被蔡某所欺骗。
2、被告人蔡某的供述和辩解,可以证实2012年6月份通过网上聊天与被害人林某认识并发展为男女朋友,但其没有告诉林某真实姓名,网名为"杀手宝宝",并自称叫蔡宝宝。之后,其以"朋友生小孩需包红包"为借口二次向林某借款共计7500元,其见林某没有让其还款,遂又以其父亲生病住院、去世办丧事、作法事消灾、帮林弟弟消灾等一系列谎言为借口不断向林某要钱,至案发共已向林某骗取钱款约18.5万元。上述钱款均由林某通过银行转账到其户名为蔡某的邮政储蓄卡上,后其再次以做法事消灾为由到厦门市海沧区东孚镇山边村找林某骗取现金人民币1.5万元时,被守候民警当场抓获。其所骗取的上述钱款主要用以夜总会等娱乐场所消费、买衣服、赌博等挥霍。
3、证人蔡某证言,可以证实案发前,其发觉侄子被告人蔡某突然很有钱,经常到夜总会等娱乐场所消费。蔡某平时和其父亲在外打工,没有其他收入,因此其问蔡某钱款的来路,蔡某自称帮一名富婆怀孕,得到20万元收入。
4、证人陈某2、李某证言,可以证实其店里的员工林某通过做假帐套取货款共计11.86万余元,林某对该事实予以承认,并告知其被在互联网上聊天认识的自称"蔡宝宝"的男子以帮助作法事消灾等谎言骗取现金约18.5万元的事实经过。林某被骗的钱款除了上述11.86万余元的货款,还有4.6万元系向李某借款所得。
5、缴获的被告人蔡某的作案工具手机1部、银行卡2张等物证及汇款收据、存款凭单、银行卡交易清单等书证,可以证实被告人蔡某通过户名为蔡某的邮政银行卡、农业银行卡接收被害人林某被诈骗后所转账的钱款共计18.499万元的事实。
6、监控录像及视频截图等视听资料,可以证实经被告人蔡某辨认,确定其到柜员机提取赃款的事实。
7、QQ聊天记录等书证,可以证实被告人通过网上聊天方式,以其父亲生病住院、去世办丧事、作法事消灾、帮林弟弟消灾等一系列谎言为借口,骗取林某钱款的事实。
8、到案经过说明,可以证实2013年4月29日20时许,被告人蔡某到厦门市海沧区东孚镇山边村找被害人林某再次以实施诈骗人民币15000元时,被守候民警当场抓获并从其身上缴获手机一部、银行两张。
9、被告人蔡某的户籍证明、常住人口信息,可以证实被告人蔡某的身份自然情况。
10、本案的受、立、破案表及采取强制措施等相关的法律手续等证据。
(四)判案理由
海沧区人民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认为:被告人蔡某以虚假姓名与被害人林某交往,并且并进一步发展为"男女朋友",但隐瞒自己姓名、家庭住址、工作等情况,可见其与被害人交往系为了骗取被害人的信任,而非真心交友。其二,被告人先后编造其父亲生病住院、去世办丧事、作法事消灾、帮林弟弟消灾、灵魂会找被害人需做法事等一系列夸张且令被害人害怕的虚假事实为借口不断骗取被害人支付钱款共计18.4万余元,直至其最后一次到被害人住所再次诈骗钱款1.5万元时被民警当场抓获。期间,当被害人向其追讨欠款时,其以各种虚假理由予以推托,至今仍分文未予退还。体现其采用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真相致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诈骗钱财的客观事实。其三,被告人蔡某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将所骗取的约18.4万余元的巨款用以到夜总会等娱乐场所消费、买衣服、赌博等挥霍,可见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上述骗取的钱款拒不退还的目的。因此,被告人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真相致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骗取被害人钱款价值人民币19.9万余元(其中1.5万元属未遂)的事实,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被告人蔡某辩称起诉指控的款项19.999万元系向林某借款,不构成诈骗罪,以及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蔡某的行为属民事上的欺诈行为,不构成诈骗罪等相关的辩解和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被告人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9999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蔡某在实施最后一次诈骗金额人民币15000元时,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属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某拒不认罪、退赃,没有悔罪表现,主观恶性深,可酌情从重处罚。
(五)定案结论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蔡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30日起至2018年7月29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书生效后的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交。)
二、责令被告人蔡某退赔被害人林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84990元。
三、缴获的作案工具包括银行卡2张、手机1部均依法予以没收。
(六)解说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被告人的行为属于诈骗犯罪还是民事欺诈。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财物的所有人或保管人陷于认识错误,从而骗取其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其基本构造为: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对方(受骗者)产生错误认识-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人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害。民事欺诈行为是指在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中,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隐瞒真实情况,引诱相对人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的行为。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虽然都具有行为人实施了欺骗行为并都给对方造成了一定经济损失等令人混淆的表面特征,但二者仍有许多本质区别。
区别关键之一在于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体来说是行为人不打算付出任何代价或者履行任何义务,主观上只想以欺骗的手段使受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并处分财物,进而非法占有该部分财物。而民事欺诈行为虽有欺诈的故意,但不具有非法占有受害人财物的目的,主观上是意图诱使对方陷入认识错误并作出意思表示,进而通过履行约定的民事行为谋取高于原定权利的利益。换而言之,诈骗罪是纯粹"骗钱",民事欺诈是意图"赚钱"。并且,诈骗罪通常是假冒合法身份,甚至提供虚假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等,而民事欺诈一般无需假冒合法身份。
另一个关键区别是履行承诺的实际能力和行为。诈骗罪的行为人根本不打算实现自己的任何承诺,也没有实现承诺的能力和实际行动。而民事欺诈的行为人则自始有履行承诺的打算,具备一定的实现承诺能力,也有履行承诺的实际行动,只是最终履行不能或者履行不够。民事欺诈是一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民事行为,并不涉及刑事犯罪问题。综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有无履行承诺能力以及是否有实际履行承诺行动等等,都是据以认定行为人罪与非罪的关键。
结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作如下分析:
一、诈骗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为被告人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产。被告人以qq聊天方式结识被害人继而与其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但隐瞒自己的姓名、家庭住址、工作等情况,可见其与被害人交往系为了骗取被害人的信任,而非真心交友;被告人故意虚构编造其父亲生病住院、去世办丧事、作法事消灾、帮被害人弟弟消灾、灵魂会找被害人需做法事等等一系列夸张且令被害人相信或害怕的事实不断向被害人要钱,被害人因错误认识之后处分自己的财产。被告人在明知自己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将所骗取的巨款进行夜总会娱乐消费、赌博、买衣服等挥霍,造成被害人的财产损失。送给回答者一份礼物送香吻 赠言:好帅的回答,楼主送上香吻一枚,以表诚
2、主观构成要件: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被告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真相的方式,致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主观上应为直接故意。在骗取并非法占有钱财之后,被害人催还时以各种虚构理由推托不还,可见被告人根本就没有还钱的打算,更没有还钱的能力和实际行动,体现本案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陈军晖 周素云)
【裁判要旨】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虽然都具有行为人实施了欺骗行为并都给对方造成了一定经济损失等令人混淆的表面特征,但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体来说是行为人不打算付出任何代价或者履行任何义务,主观上只想以欺骗的手段使受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并处分财物,进而非法占有该部分财物。而民事欺诈行为虽有欺诈的故意,但不具有非法占有受害人财物的目的,主观上是意图诱使对方陷入认识错误并作出意思表示,进而通过履行约定的民事行为谋取高于原定权利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