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交通肇事案
案由:
交通肇事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厦门振远工贸有限公司

文书字号: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2009)海刑初字第12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9年09月10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陈军晖 单位: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本案的主要焦点问题是:交通肇事后的逃逸有没有时间和场所的限定?对此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陈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能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的调查处理,其行为不属交通肇事逃逸情节。其定性依据主要是: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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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2009)海刑初字第122号。
2.案由:交通肇事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曾峰。
被告人:陈某,男,197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厦门振远工贸有限公司驾驶员,家住湖北省襄樊市襄城区。2009年6月2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逮捕。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陈军晖
6.审结时间:2009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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