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等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案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走私制毒物品罪 预备行为
案由: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2012)海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陈军晖

黄荣雄

谢文辉

法官解说
该案例主要涉及审判实务中较少遇到的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名。本案的要点在于对被告人是否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的定性以及易制毒化学品原材料、溶解液数量的认定问题。
《刑法》第三百五十条规定了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和走私制毒物品罪两个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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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 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2012)海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书
2. 案由: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3. 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曾峰。
被告人:胡某、蓝某
5. 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军晖;代理审判员:黄荣雄;人民陪审员:谢文辉。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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