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2008)钦南刑初字第166号。
二审裁定书: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钦刑二终字第80号。
再审裁定书: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9)桂刑再字第16号。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抗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郭鼎建。
被告人:吴某,女,1973年出生,汉族,广西北海市人。2007年11月28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二审、再审辩护人:伍
554
570
554
570
,广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某1,女,1971年出生,汉族,广西北海市人。2007年11月28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二审辩护人:庞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再审辩护人:陈东苏、赵士恒,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丽蓉;人民陪审员:许群昌、杨洪举。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宋彪;审判员:邓乃仟、秦平生。
再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周卫平;代理审判员:刘霞、禤达宇。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8年8月2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8年12月25日。
再审审结时间:2010年10月11日。
(二)一审诉辩主张
1.公诉机关指控称
被告人吴某怀疑黄某与其丈夫陈某关系暧昧,于2007年10月12日12时许邀集其姐姐吴某1、表妹蒋某、“大妹”找黄某算账。四人到钦州市水产局宿舍找到黄某,被告人吴某质问黄某为什么勾引她的老公,黄某讲没有勾引她老公。于是,被告人吴某、吴某1就动手打黄某的脸部,用脚踢打黄某。黄某被打后因觉身体不适,于当天23时许到钦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检查,被诊断为右侧卵巢黄体破裂。经法医鉴定,黄某的伤已构成重伤、十级伤残。
2.被告辩称
被告人吴某辩称:其丈夫曾承认与黄某有不正当关系,其本人与吴某1等四人到钦州找黄某,是想找她讲这个问题。到了黄春华宿舍后,是黄邀请她们进入的,其本人并没有打到黄。请求法院作出无罪判决。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本案没有充分的证据证实黄某的重伤后果与被告人吴某之间的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且本案同时存在两份效力相同的司法鉴定书,法院应依法采信有利于被告人的司法鉴定结论,并对被告人作出无罪的判决。
被告人吴某1辩称:其只打了一巴掌黄某的脸部和踢了她膝盖一脚,并没有踢打到黄的腹部及其他部位。而且,她们与黄的纠纷发生在中午12点左右,但是,黄是在晚上23点去医院就诊的。因此,黄的伤情与被告人的行为无关,请求法院作出无罪判决。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没有证据证实被告人吴某1踢打到黄某的腹部,因此,黄某右侧卵巢黄体破裂与被告人的行为无关,法院应宣告被告人无罪。
(三)一审事实和证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被告人吴某因怀疑黄某与其丈夫陈某关系暧昧,于2007年10月12日12时许从北海邀集其姐姐吴某1、表妹蒋某、“大妹”到钦州找黄某算账。四人来到钦州市水产局宿舍501室找到黄某,被告人吴某质问黄某为什么勾引她的老公,黄某讲没有勾引她老公。于是,被告人吴某、吴某1等四人与黄某发生了争吵,被告人吴某、吴某1分别动手打了黄某的脸部一巴掌,被告人吴某1还踢了一脚黄某。黄某的母亲曾某见状拿了一根晾衣竿出来扫打被告人吴某、吴某1等四人,二被告人见状便停止了与黄某的肢体接触,但四人还留在黄家继续与黄某争吵。曾某便打电话给黄某在钦州港工作的丈夫宋某,叫宋某回来处理。黄某也打电话给陈某,叫陈某赶来她家。宋某接到曾某的电话后,即打电话叫其朋友谢某到其家帮忙劝解。随后,陈某及谢某二人先后赶到了501室,被告人吴某、吴某1等四人在陈某的劝解下离开。
当天中午2时左右,宋某从钦州港赶回到家。两点多钟,黄某回单位上班。下班回家后,由于觉得下腹部不舒服,于晚上11时20分到钦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急诊科就诊,初步诊断为“急性胃肠炎、阑尾炎?”。次日早上,经B超检查:右侧附件肿块(考虑宫外孕破裂),腹腔卵巢未见异常。初步诊断:(1)右附件包块查因(异位妊娠?卵巢黄体破裂?);(2)慢性宫颈炎。手术前诊断:右侧卵巢黄体破裂出血。当天行“右侧卵巢破裂修补术”。手术后诊断:右侧卵巢黄体破裂出血。从2007年10月13日起至2007年10月20日止,黄某在钦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8天,出院医生建议全休1个月。
2007年10月15日,黄某委托广西钦州市正大司法鉴定中心对其伤残程度进行司法鉴定。广西钦州市正大司法鉴定中心于当天作出了钦正司鉴中心(2007)临鉴字第281号《司法鉴定书》,认定黄某右侧卵巢黄体破裂出血是外伤引起的,鉴定结论为:黄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伤残程度评定为十级伤残。2008年2月19日,该鉴定中心又作出了《黄某损伤程度鉴定的补充说明》,认定黄某右侧卵巢黄体破裂出血是由外伤引起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但是从法医学角度来分析,确实不能够确定其损伤的结果是否为案情所述的2007年10月12日中午12时40分左右被他人打伤所造成的,理由为:“1.黄某中午12时左右受伤后,没有马上到医院检查,下午照常上班,直到晚上11时许才到医院就诊,时间相差10小时,中间是否二次受伤,法医无法确定。2.根据钦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手术所见,黄某右卵巢增大,有一囊肿约4×3cm,表面有一破裂口约2×3cm,活动性出血,腹腔积血约600mL,诊断为右侧卵巢黄体破裂出血,说明外力作用于相应右侧卵巢处体表(右下腹部)相当大,按常规情况下,当时伤者应该出现较明显的腹部疼痛等临床症状,很难忍痛到晚上11时许才到医院就诊,次日上午才住院治疗。”
2008年4月21日,钦南区人民检察院委托广西公仆司法鉴定中心对黄某的伤情及伤残等级再次进行鉴定。广西公仆司法鉴定中心于当天作出了广西公仆司鉴中心(2008)临鉴字9号《司法鉴定书》,该鉴定书同样确认了黄某右侧卵巢损伤是由于外伤作用引起的,但同时分析认定了“黄某右侧卵巢黄体破裂大出血与2007年10月12日中午遭人踢打下腹部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的事实,最后的鉴定结论为:黄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伤残程度评定为十级伤残。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2007年10月14日15时30分,钦南区刑侦一大队接到向阳派出所的转报:家住市水产局宿舍的宋某报案,称2007年10月12日13时许,有四名女子到其家将其妻子黄某殴打致伤,已送一医院治疗。经过局领导批准,钦南区刑侦一大队于当天立为故意伤害案侦查。
2.证人黄某的陈述。2007年10月14日16时30分至17时40分的询问笔录证实:2007年10月12日13时左右,她同事陈某的妻子吴某等四名妇女,到市水产局宿舍住宅501室找到她,说她勾引陈某,这四个人均用脚踢打的她下身,有人还用巴掌打她的脸部。她扶住大门被这四人连续打了两分钟,感觉被踢了五六脚阴部,打了两巴掌脸部,右手背部被对方抓伤。此时,她母亲曾某拿了一根晾衣竿出来,这四人才停手,但仍然在她家里骂她。她打电话给陈某,她母亲打电话给她丈夫,后陈某及她丈夫的朋友谢某先后赶到她家进行劝解。下午16时,她感觉腹部被踢伤处剧痛,不能继续上班,便请假回家休息。晚上实在痛得不得了,就到一医院进行治疗,根据医生初步诊断,是右侧卵巢破裂,腹腔积血。
2007年10月15日16时30分至17时40分的询问笔录证实:2007年10月12日13时许吴某等人上门殴打她,经过法医鉴定已构成重伤。当天一共有吴某等四名女人,都是北海口音。当时参加殴打她的有吴某及其姐姐、还有一名二十多岁的女人,她能够肯定这三人均用脚踢打她的下身,吴某穿一双波鞋,踢得她比较重,吴某的姐姐还用手打她的脸部,另外一名年纪比较小的没有参加殴打,但是有抓住她的肩部。当天她丈夫回家后,她接到南区宣传部黄某1的电话,要求她赶回单位录制资料,于是她就回单位工作,直至18时许才赶回家。当晚由于肚痛,就回房间休息。宋某到21时许才过问她的病情,然后于当晚送她去医院,诊断为卵巢破裂,然后才于次日报警。案发当天,她与丈夫都没有发生过争执和打架,只是双方因此事都不高兴,没有交谈。当天下午上班,她与同事张某在同一间工作室,一起使用电脑工作,没有碰撞到身体。
3.证人宋某的证言,证实:宋某于事发当天在钦州港上班,没有在现场亲眼见到2007年10月12日中午发生在他家里的事情。当天中午13时许,他在钦州港接到岳母的电话,说有四名妇女来家里打他的妻子黄某,要求他回家看看。他立即电话通知了他的朋友谢某先去他家里帮忙劝阻。他本人也立即乘车回钦州。中午14时左右,他回到家,家里除了妻子和岳母,没有其他人了。他听妻子黄某讲,因单位同事陈某的妻子吴某怀疑黄某与陈某有不正当关系,为此,吴某带领吴某1等三名妇女到他家殴打了黄某。14时30分左右,黄接电话后去单位上班。大约到了18时,黄某下班回家,吃完饭后上床休息。到了晚上21时左右,黄某在床上滚来滚去,腹部痛得十分厉害,于是他便送黄某去医院治疗。
4.证人谢某的证言,证实:2007年10月12日13时左右,他接到朋友宋某的电话,宋讲家里有四名女子殴打其妻子黄某,叫他马上赶去帮隔开。接电话后,他马上赶到宋家,见到有四名女子(即二被告人及蒋某、“大妹”)和一名男子(即陈某)站在客厅,黄某坐在长沙发上,黄母坐在短沙发上,四名女子想冲上去殴打黄某,但那名男子拦住不让她们殴打。四名女子见他到来后,激动的情绪才稳定一些,但是还不断骂黄某勾引了其中一名女子的老公。他到宋家后,没有见到黄某被四名女子打到。
5.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2007年10月12日中午,他接到单位同事黄某的电话,说他老婆吴某带人到黄家里闹事,叫他快些来处理。他接电话后,马上赶到黄某家,见到吴某姐妹坐在客厅的圆凳上,蒋某及“大妹”站在客厅,黄某坐在长沙发上,黄母坐在短沙发上。他听黄母说,刚才他妻子吴某等人已经打了黄某一身。他到了黄某家后,他妻子吴某姐妹一直在骂黄某勾引他并想冲近黄某,但被他隔开了。过了一会儿,又有一个男人(即谢某)来到,估计是黄某的朋友,他没有注意到那个男人做了什么。后来他劝妻子等四人离开了黄某家。
6.证人曾某的证言,证实:2007年10月12日,她女儿黄某下班回家,打开房门的一瞬间,从外面闯进四个女人,她们一进入房间后,就大吵大闹起来,有两个自称为姐妹的女人特别凶,姐妹中短头发的用手拉扯黄某的头发,往黄某的腹部连续猛踢了六七脚,姐妹中长头发的也用脚踢黄某的腹部,她们两姐妹站在黄某的前面,几乎同时一左一右踢黄某的腹部。另外有一个女人也参与踢打黄某的腹部。她在旁边看到想拉开这两姐妹,但年纪大了拉不开。于是她拿了一根晾衣竿制止了她们,她们这才住手。那个短头发的女人说黄某勾引她的老公,而且经常半夜开车去玩到凌晨三四点钟才回来。黄某说没有勾引她的老公,并拨打电话叫了一个男人(即陈某)来家里。那个男人来到后,劝短头发的女人不要闹事,她也打电话给黄某的老公宋某要求他赶回来。一会儿,宋某的朋友谢某也来到家里,当时四个女人还在吵闹,后被短头发女人的老公(即陈某)劝说离开了。谢某到来后没有说话,站在旁边看那四个女人吵闹。当天中午2点左右,宋某回到家,2点10分左右,黄某去上班,傍晚6点钟左右下班回家,由于肚痛回房间休息,晚上9点钟左右,宋某陪黄某去医院检查身体。宋某回家后,没有与黄某发生过争吵打架。
7.证人蒋某的证言,证实:2007年10月12日她与吴某、吴某1、“大妹”(陈某1)四人一起到钦州,找吴某老公陈某的情人论理,并在黄某家发生了冲突。当天,她是怕吴某激动出事,才主动陪她来钦州的。12时她们在吴某的带领下,来到钦州城区一个单位的宿舍。她与吴某走上五楼一间宿舍门前等,吴某1与大妹在楼下。过了一会儿,一个与吴某年纪相仿的女人上来开门,吴某上前说:“黄某,我与你谈一些事。”那个女人(即黄某)走进门后说:“有什么事,进房间来谈。”接着吴某和黄就一起走进房间的客厅。吴某坐在沙发上,她站在吴的身后,吴某对黄某说了一些为什么勾引其老公陈某的话,黄某说与陈某只是一般朋友没有暧昧关系。吴某有点激动,越说越大声。这时,吴某1和大妹敲门进来,吴某1问黄某为什么藏这么长时间才出来,黄某就站起来,吴某1就与黄某拉扯起来,两人拉扯了一会儿,她就看到吴某1打了一巴掌黄某的脸,接着,黄某的母亲就拿起一根晾衣竿扫来扫去,这样吴某1就与黄母吵了起来,吴某与黄某吵了起来,场面混乱。黄某就打电话给陈某,过了十分钟左右,陈某来到将她们劝开了。她们在拉扯过程中,还有一个男人(即谢某)来到,她在发手机短信,没有注意到是否有人殴打黄某。
8.证人黄某1的证言,证实:他本人是钦南区宣传部的干部,黄某是市电视局的职工,主要负责编辑工作,他们两人经常在一起工作。2007年10月中旬的一天中午大约14时,他打电话叫黄某赶回电视局做资料,大约14时30分,他在电视局见到黄某,他们在一起工作到15时30分左右,他离开了电视局,黄某继续在办公室工作。在他离开之前,黄某一直用电脑工作,没有碰撞到身体。
9.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黄某是他的同事,他与黄某在同一个工作室工作。2007年10月12日15时上班,他到工作室时,见到黄某与黄某1在做资料,他记不清黄某1是什么时候离开工作室的。但是当天15时至18时,他与黄某一直在同一工作室工作到下班,中途黄某曾经离开过工作室,但是他没有注意到黄离开多少次、离开了多长时间。但是,在下班前,他肯定在工作室内黄某没有碰撞到身体。
10.伤情简介,证实:2007年10月12日晚上11时20分,黄某到钦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急诊科就诊的情况记录。医院初步诊断为“急性胃肠炎、阑尾炎?”留视。次日早上,经B超检查:右侧附件肿块(考虑宫外孕破裂),腹腔卵巢未见异常。初步诊断:(1)右附件包块查因(异位妊娠?卵巢黄体破裂?);(2)慢性宫颈炎。确定诊断:右侧卵巢黄体破裂出血。
11.现场勘验笔录,证实:2007年11月2日9时5分,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刑侦大队派员对案发现场钦州市民乐路市水产总局宿舍区十栋一单元501室(即黄某家)进行了勘验,未发现可疑痕迹。
12.广西公仆司鉴中心(2008)临鉴字9号《司法鉴定书》,证实:2008年4月21日,钦南区人民检察院委托广西公仆司法鉴定中心对黄某的伤情及伤残等级再次进行鉴定。广西公仆司法鉴定中心于当天作出了该鉴定书,认定黄某右侧卵巢黄体破裂大出血与2007年10月12日中午遭人踢打下腹部有直接的因果关系,鉴定结论为:黄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伤残程度评定为十级伤残。
13.被告人吴某的供述,证实:她丈夫陈某与黄某都是钦州市电视局的职工,两人关系密切,陈某曾经承认两人是情人关系。她感觉非常气愤。2007年10月12日,她与大姐吴某1、表妹蒋某、“大妹”陈某1四人从北海乘坐班车来到钦州。中午12时左右,她们来到钦州市水产局宿舍501室,等了一会儿,她看到有一个与她年纪相仿的女人掏出钥匙打开501室房门,她就叫了一声“黄某”,那个女人应了一声,她确定这个女人就是黄某。于是她自我介绍是陈某的老婆吴某,黄某就叫她与蒋某进入501室的客厅。她说黄某勾引她老公陈某,黄某辩解说只是与陈某比较谈得来,双方并没有暧昧关系。这样,她与黄两人就为此事争吵起来。在楼下的吴某1和大妹走了上来,进入501室后,吴某1一巴掌打在黄某的脸上,接着她也走过去,当时黄某坐在一张沙发上,右手放在沙发扶手位置,她一脚踢过去,只踢中了沙发扶手。“大妹”陈某1也走上前踢了一脚,踢中黄的小腿。这时黄母拿了一根晾衣竿打她们四人,打中她的手臂,是否打中其他姐妹,她看不清楚。她们四人与黄某发生争吵,大约十分钟后,陈某赶到劝开,她们便停止了争吵,离开了501室。
14.被告人吴某1的供述,证实:2007年10月中旬的一天,她与吴某、蒋某、“大妹”四人从北海到钦州找勾引她妹夫陈某的黄某。到了钦州市水产局宿舍,她与“大妹”两人在楼下等,她妹妹吴某与表妹蒋某上楼去等,大约下班时候,她们见到一个女人进入宿舍楼,就尾随上去,那个女人走到501室门口,掏出钥匙开门。吴某叫了一声“黄某”,那个女人应声后,叫她们入客厅,房间内还有一名老妇人(即黄母)。她妹妹也表明了身份,然后责问黄某为什么勾引她老公陈某,黄某否认与陈某有关系。讲到激动的时候,吴某推了黄某一下,并打了一巴掌黄的脸部。她见黄讲话太嚣张,也上前推了一下黄的肩部,并打了一巴掌黄的脸部,还用脚踢了一下黄的膝部。当时蒋某和“大妹”只是站在旁边,她没有见到她们动手。在房间内的老妇人拿出了一根晾衣竿打她们,但是没有打到她。一会儿,陈某及一个男人(谢某)先后赶到了现场,她们在陈某的劝解下离开了黄某家。黄某的老公一直没有在场。
15.户籍信息表。证实被告人吴某出生于1973年3月11日,被告人吴某1出生于1971年8月25日,均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16.钦正司鉴中心(2007)临鉴字第281号《司法鉴定书》、《黄某损伤程度鉴定的补充说明》,证实:2007年10月15日,黄某委托广西钦州市正大司法鉴定中心对其伤残程度进行司法鉴定,认定了黄某右侧卵巢黄体破裂出血是外伤引起的,鉴定结论为:黄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伤残程度评定为十级伤残。2008年2月19日,该鉴定中心又作出了《黄某损伤程度鉴定的补充说明》,认定黄某右侧卵巢黄体破裂出血是由外伤引起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但是从法医学角度来分析,确实不能够确定其损伤的结果是否为案情所述的2007年10月12日中午12时40分左右被他人打伤所造成的,理由是:(1)黄某中午12时左右受伤后,没有马上到医院检查,下午照常上班,直到晚上11时许才到医院就诊,时间相差10小时,中间是否二次受伤,法医无法确定。(2)根据钦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手术所见,黄某右卵巢增大,有一囊肿约4×3cm,表面有一破裂口约2×3cm,活动性出血,腹腔积血约600mL,诊断为右侧卵巢黄体破裂出血,说明外力作用于相应右侧卵巢处体表(右下腹部)相当大,按常规情况下,当时伤者应该出现较明显的腹部疼痛等临床症状,很难忍痛到晚上11时许才到医院就诊,次日上午才住院治疗。
17.手术记录、病历,证实:钦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于2007年10月13日为黄某做“右侧卵巢破裂修补术”的情况,并证实2007年10月12日晚上11时20分黄某到医院就诊时,并没有向医生反映其病因是由于遭受他人踢打腹部引起,对医生作出的“急性胃肠炎、阑尾炎?”的初步诊断也没有提出意见。
(四)一审判案理由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综合本案的证据材料分析,黄某右侧卵巢黄体破裂出血导致重伤和十级伤残的后果确是事实,但是,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行为直接导致了黄某重伤和十级伤残的后果,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黄某右侧卵巢黄体破裂出血的伤情,无法确认是二被告人的行为所致。经查,案发当天中午12时许,二被告人与黄某因陈某的问题发生了争执,在场的人员有被告人吴某、吴某1、蒋某、“大妹”陈某1以及黄某、曾某六人,但是这六人所反映的情况并不吻合一致,且在对黄某受到伤害部位、被告人吴某等人实施行为状态方面的陈述存在矛盾。黄某当晚就诊的病历也未见反映当天中午遭人踢打的情况。
(1)其中,吴某、吴某1、蒋某三人相互印证证实了“吴某打了一巴掌黄某脸部、吴某1打了一巴掌黄某脸部及踢了一脚黄某的膝部”的事实。
(2)黄某接受公安机关第一次询问时反映了“吴某等四人均踢打她,感觉被踢了五六脚阴部,被打了两巴掌脸部”的事实,但是,黄某接受公安机关第二次询问时却反映了“吴某等三人均用脚踢打她的下身,吴某的姐姐还用手打她的脸部,另外一名年纪比较小的没有参加殴打”的事实。
(3)黄某的母亲曾某接受公安机关调查时反映了“黄某的腹部被连续猛踢了六七脚,两姐妹同时一左一右踢黄某的腹部。另外有一个女人也参与踢打黄某的腹部”的事实,但是曾某是在距离案发时间12天、黄某的第一次损伤鉴定结论已经形成的前提下才接受公安机关调查的,且曾与黄又是母女关系,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曾的证言目前没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
(4)据钦州市第一人民医院病历记载,黄某于2007年10月12日晚上11时20分到医院就诊时,并没有向医生反映腹部疼痛的可能原因是曾于当天中午遭人踢打,对医生作出关于其病情为“急性胃肠炎、阑尾炎?”的初步诊断,亦无任何异议,并接受医生建议于次日进行了B超检查,检查结果为:右侧附件肿块(考虑宫外孕破裂),腹腔卵巢未见异常。初步诊断:(1)右附件包块查因(异位妊娠?卵巢黄体破裂?);(2)慢性宫颈炎。黄某对该检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而黄某作为一名正常的成年人,如果确因当天中午与二被告人发生纠纷被踢打到腹部的话,那么,当晚黄某因腹部疼痛到医院就诊时就应该如实向医生陈述病因,以利于医生准确诊断病情、对症下药,但是,黄某的门诊病历未见有相关被踢打的病因陈述记载,黄某本人对医院作出的病情诊断及检查结果也没有提出异议,更没有及时向医生反映其曾遭人踢打腹部的经历。
综合以上的证据分析意见,可以确定2007年10月12日中午黄某与二被告人之间发生了纠纷并有肢体接触是事实,但是,无法确定发生纠纷时,黄某是否确实被二被告人踢打到腹部位置并造成右侧卵巢黄体破裂损伤。
2.黄某右侧卵巢黄体破裂出血伤情发生的具体时间不明确。经查,黄某在2007年10月12日中午与二被告人等人发生纠纷后,下午提前上班至18时许下班回家,直到晚上11时20分因感觉腹部疼痛而到医院就诊为止,前后相差了整整10个小时。而本案的证据,对黄某在这10个小时的时间段里的行踪和所发生的事情,很显然不具有作为定案证据的唯一性和排他性。
(1)黄某第一次向公安机关反映,说她中午13时左右被打,下午16时,她感觉腹部被踢伤处剧痛,不能继续上班,便请假回家休息。晚上实在痛得不得了,就到一医院进行治疗。
(2)黄某第二次向公安机关反映,说她2007年10月12日13时许被打,中午2点多钟她接到黄某1电话后赶回单位录制资料,直至18时许才下班赶回家。当晚由于肚痛,回房间休息。丈夫宋某到21时许才过问她的病情,然后于当晚送她去医院。
(3)证人黄某1证实,2007年10月12日当天下午与黄某在一起工作的时间里(2时30分至13时30分),黄的身体没有发生过碰撞。
(4)证人张某证实,2007年10月12日15时至18时,他在室内与黄某一起工作期间,没有见到黄的身体发生碰撞,但是张某还证实了黄在工作期间曾经离开过工作室,且离开的次数和离开的时间不明。
(5)证人曾某、宋某证实,黄某是2007年10月12日中午2点多上班,直到18时许下班回家。
(6)钦州市第一人民医院病历记载,黄某于2007年10月12日晚上11时20分因腹部疼痛到医院就诊,并没有反映到中午遭人踢打腹部的情况,以便于医生准确诊断病因,对症下药。
综合以上的证据分析意见,无法充分证实在这个长达10小时的时间段里,黄某的身体是否发生过两次以上的受伤,因此,也无法确定黄某右侧卵巢黄体破裂损伤就是发生在2007年10月12日13时左右与二被告人发生纠纷的时间里。
3.本案存在两份效力相同、鉴定结论相同、但是分析损伤后果临床具体成因有差异的司法鉴定书。本案的两份鉴定书是就同一鉴定事项,先后由广西钦州市正大司法鉴定中心、广西公仆司法鉴定中心这两个具有鉴定资格的机构所分别作出的,两份鉴定书的鉴定结果均为:黄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伤残程度评定为十级伤残。而且,这两份鉴定书均分析确认了黄某右侧卵巢黄体破裂大出血是由于外伤引起的。但是,广西公仆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广西公仆司鉴中心(2008)临鉴字9号《司法鉴定书》在分析伤情成因时,在分析意见中直接认定了“黄某右侧卵巢黄体破裂大出血与2007年10月12日中午遭人踢打下腹部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的案件事实,而作为一份“伤情及伤残等级”鉴定书,本应就伤情成因从临床医学角度作出分析意见以及就伤残等级作出评定,而不应就相关的具体案情作出结论性的认定。至于导致黄某右侧卵巢黄体破裂大出血的外伤作用,是否是2007年10月12日中午二被告人的行为实施的,应通过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后,才能够依据事实和证据作出是或者否的裁判结论。该份鉴定结论书中涉及了对二被告人行为认定的分析意见,显然已超出了司法鉴定的内容和范畴,是不够客观和真实的,因此,对该鉴定书中涉及的相关分析意见,依法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2007年10月12日中午黄某与二被告人发生纠纷并有过肢体接触是事实,黄某右侧卵巢黄体破裂大出血因外伤作用所致也是事实,但是,本案没有充分、确凿的证据证实黄某右侧卵巢的损伤与二被告人的行为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虽然提供了一定的证据,但其中关于证明黄某右侧卵巢损伤与二被告人行为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证据材料,不具备作为定案证据的唯一性和排他性,因此,本案证据不足、事实不清。根据疑罪从无的刑法原则,依法不予支持公诉机关的指控。
(五)一审定案结论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人吴某、吴某1无罪。
(六)二审情况
1.二审诉辩主张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抗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抗诉称:钦南区法院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判决结果错误。
2.二审事实和证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3.二审判案理由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被害人黄某右侧卵巢的损伤虽是因外力作用所致,但公诉机关指控是原审被告人吴某、吴某1殴打所致并无充分的证据证实,公诉机关指控尚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审被告人吴某、吴某1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不应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吴某1犯故意伤害罪,虽然也提供了一定的证据,但证明黄某右侧卵巢损伤与被告人吴某、吴某1行为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证据,不具备作为定案证据的唯一性和排他性,证据尚属不足,原判不予认定并无不当,抗诉的理由不能成立。
4.二审定案结论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作出如下裁定:
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七)再审情况
1.再审诉辩主张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抗诉称:(1)原审裁定认定“黄某右侧卵巢黄体破裂出血的伤情,根据本案证据,无法确定是二被告人的行为所致”的事实错误。(2)原审裁定认定“黄某右侧卵巢黄体破裂出血伤情发生的具体时间不明确,不能排除其二次受伤的可能”的事实错误。(3)原审裁定认定广西公仆司法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书“在分析意见中直接认定‘黄某右侧卵巢黄体破裂大出血与2007年10月12日中午遭人踢打下腹部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案件事实,显然超出了司法鉴定的内容和范畴,不够客观和真实”的事实错误。原审裁定适用法律不当。
原审被告人吴某辩称:其没有用脚踢黄某的下腹部,黄某右侧卵巢黄体囊肿破裂出血与其行为无关。请求再审法院驳回抗诉,维持生效的裁定。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认定吴某踢打被害人腹部的证据不足,吴某的行为与被害人的损伤之间没有必然因果关系;抗诉理由不成立,请求再审法院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原审被告人吴某1辩称:原审判决正确,请求驳回抗诉。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一、二审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对被告人吴某1的无罪判决公正;抗诉程序违法,抗诉理由不成立,请求再审法院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2.再审事实和证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二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对于出庭检察员向再审法庭提交的《法医学分析意见书》等证据。辩护人的质证意见认为该证据是在本案判决生效后作出的,属于新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事抗诉工作的若干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3项规定:“人民法院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为由,宣告被告人无罪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如果发现新的证据材料证明被告人有罪,应当重新起诉,不能提出抗诉”。本院认为出庭检察员向再审法庭提交的证明被告人有罪的新证据,违反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事抗诉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规定,不予采信为本案认定事实的证据,对辩护人的质证意见予以采纳。
3.再审判案理由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被告人吴某、吴某1与黄某发生纠纷并有过肢体接触,黄某右侧卵巢黄体破裂大出血确因外伤作用所致。指控原审被告人吴某、吴某1犯故意伤害罪存在一定的证据,但黄某右侧卵巢的损伤与二原审被告人的行为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的证据不具备唯一性和排他性,故指控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意见经查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
4.再审定案结论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项,作出如下裁定:
维持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钦刑二终字第80号刑事裁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2008)钦南刑初字第166号刑事判决。
(八)解说
本案,一审判决被告人吴某、吴某1无罪,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钦州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维持一审判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对二审裁定提出抗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再审作出维持二审裁定。三级人民检察院抗诉,为何抗诉不成立呢?
本案中,被害人黄某于2007年10月15日委托广西钦州市正大司法鉴定中心对其伤残程度进行司法鉴定。广西钦州市正大司法鉴定中心于当天作出了钦正司鉴中心(2007)临鉴字第281号《司法鉴定书》,认定了黄某右侧卵巢黄体破裂出血是外伤引起的,鉴定结论为:黄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伤残程度评定为十级伤残。2008年2月19日,该鉴定中心又作出了《黄某损伤程度鉴定的补充说明》,认定黄某右侧卵巢黄体破裂出血是由外伤引起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但是从法医学角度来分析,确实不能够确定其损伤的结果是否为案情所述的2007年10月12日中午12时40分左右被他人打伤所造成的,理由是:(1)黄某中午12时左右受伤后,没有马上到医院检查,下午照常上班,直到晚上11时许才到医院就诊,时间相差10小时,中间是否二次受伤,法医无法确定。(2)根据钦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手术所见,黄某右卵巢增大,有一囊肿约4×3cm,表面有一破裂口约2×3cm,活动性出血,腹腔积血约600mL,诊断为右侧卵巢黄体破裂出血,说明外力作用于相应右侧卵巢处体表(右下腹部)相当大,常规情况下,当时伤者应该出现较明显的腹部疼痛等临床症状,很难忍痛到晚上11时许才到医院就诊,次日上午才住院治疗。
钦南区人民检察院于2008年4月21日委托广西公仆司法鉴定中心对黄某的伤情及伤残等级再次进行鉴定。广西公仆司法鉴定中心于当天作出了广西公仆司鉴中心(2008)临鉴字9号《司法鉴定书》,认定黄某右侧卵巢黄体破裂大出血与2007年10月12日中午遭人踢打下腹部有直接的因果关系,鉴定结论为:黄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伤残程度评定为十级伤残。
广西钦州市正大司法鉴定中心的《黄某损伤程度鉴定的补充说明》称:从法医学角度来分析,确实不能够确定其损伤的结果是否为案情所述的2007年10月12日中午12时40分左右被他人打伤所造成的。而广西公仆司法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书》则认定黄某右侧卵巢黄体破裂大出血与2007年10月12日中午遭人踢打下腹部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两种鉴定意见如何采信,决定着两被告人的罪与非罪。广西公仆司法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书》认定黄某右侧卵巢黄体破裂大出血与2007年10月12日中午遭人踢打下腹部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但其没有分析存在因果关系的理由,也没有分析与其他证据之间是否有矛盾;广西钦州市正大司法鉴定中心的《黄某损伤程度鉴定的补充说明》。分析“不能够确定”的理由则较为充分。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虽然提供了一定的证据,但其中关于证明黄某右侧卵巢损伤与二被告人行为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证据材料,不具备作为定案证据的唯一性和排他性。因此,本案证据不足、事实不清。根据疑罪从无的刑法原则,依法不予支持公诉机关的指控。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再审作出维持二审裁定是正确的。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周卫平)
案例来源:国家法官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1年刑事审判案例卷》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第553 - 564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