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等流氓案
案由:
竞业限制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1994)桂刑核字第46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4年12月2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雷添裕 单位:
本案在审判中有一个关键问题是如何给梁某、陈某的行为定性。
行为人梁某、陈某一直声称自己是在从事宗教活动,之所以要信教群众变卖家中一切财产盲流到广东以及要信教男女抽签配对奸宿,都是因为自己曲解了教义,而不是为了寻衅滋事和玩弄...
展开

(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4)柳地刑初字第53号。
二审裁定书: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1994)桂刑核字第460号。
2.案由:梁某等流氓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柳州分院,检察员吕志雄。
被告人(上诉人):梁某,男,1956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广西来宾县人,农民。因参加非法组织,1989年12月4日被劳动教养三年,1992年2月解除劳动教养。1992年11月29日因本案被公安机关收容审查,1993年8月2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二审辩护人:韦家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陈某,女,194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信宜县人,个体工商户。1993年8月2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陈某未委托辩护人,自己行使辩护权。
4.审级:二审、复核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覃世云;审判员:何开购;代理审判员:李德彬。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天侃;代理审判员:黄志杨周卫平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4年8月2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4年12月23日(依法延长审限)。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