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贪污、挪用公款案
案由:
挪用公款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大连瓦房店商场股份有限公司

辽宁北斗律师事务所

辽宁北斗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大刑经终字第2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6年12月0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王德和 单位:
1.李某的身份问题,是本案成立与否的首要问题。控方认为,李某于1984年7月经大连市人事局批准补办为国家干部,先后历任原复县五金商店主任、百货零售公司副经理、瓦房店市百货商场经理、瓦房店商场党总支副书记兼副总经理、总经理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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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1996)瓦刑初字第312号。
二审裁定书: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大刑经终字第21号。
2.案由:李某贪污、挪用公款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牛思范、畅陶侃。
被告人(二审上诉人):李某,男,57岁(193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普兰店市人,原系大连瓦房店商场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1995年5月16日被收容审查,同年6月13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金湛庆辽宁北斗律师事务所律师。
邢志仁,辽宁北斗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辩护人:金湛庆辽宁北斗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德和;人民陪审员:王永珍韩任堂。
二审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徐勇;审判员:张军;代理审判员:赵爱华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6年8月30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6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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