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不服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行政决定案 公务员考试;体检结论;医疗机构
案由:
人事争议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江苏省泰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泰中行终字第0017号
审理法官:

顾金才

苏媛媛

叶志军

代理律师:

王晶

潘如东

法官解说
公务员招录一直是社会的热门话题,也是社会舆论及媒体关注的焦点,随着公平法治意识的深入人心,人们对公务员的招录程序予以了足够的关注,本案即是针对公务员体检程序的合法性纠纷产生的诉讼。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就是被告的复检程序是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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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2013)泰海行初字第0054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泰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泰中行终字第0017号。
2、案由:不服人事行政决定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吴某。
一审委托代理人:王晶江苏润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局长。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潘如东,北京市高朋(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严某某,该局副局长。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林宝祥;审判员:张金红段焱。
二审法院: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顾金才;审判员:苏媛媛、叶志军。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11月2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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