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诉天津商学院人事争议案 人事争议纠纷
案由:
人事争议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6)一中民终字第52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6年08月15日
法官解说
法官: 于翔 赵继英 单位: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2003年8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该司法解释打开了将人事争议纳入司法救济的通道,实现了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的接轨。但由于人事争议案件审判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新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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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文书号
一审判决书: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2006)辰民初字第811号。
二审判决书: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6)一中民终字第522号。
2.案由:人事争议。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李某,女,汉族,无职业,山西运城市人。
被告(被上诉人):天津商学院,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院长。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赵继英。
二审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翟艳芬;代理审判员:齐万久刘应红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6年4月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6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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