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财产保险合同案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华盛理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一中民二终字第827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8年11月0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史会明 单位: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主要有两点争议:一是变速箱总成更换这一损害后果是否由“二次托底”造成,是否应当予以理赔;二是租车费与养路费是否属于保险赔偿的范围。
1.变速箱总成更换损失是否应当理赔?在机动车车辆损失险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车辆损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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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08)南民三初字第3091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一中民二终字第827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张某,男,1960年2月11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
被告(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八卦岭工业区551号平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任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二审):李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职员。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白堤路1号。
负责人(一审):田某,该分公司总经理。
负责人(二审):毕某,该分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审):薛从刚华盛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李某,该分公司职员。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曲梅。
二审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赵伟;代理审判员:杨玲史会明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8年8月1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8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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